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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中委[2000]36号),设置海南省审计厅。海南省审计厅是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。其主要职责是:

  (一)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规章;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、计划。

  (二) 对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;对省级各部门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;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。

  (三) 依法对金融机构的资产、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。

  (四) 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省国有企业、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,以及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,进行审计监督。

  (五) 对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由省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、社会捐赠资金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、资金的财务收支,进行审计监督。

  (六)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、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,进行审计监督。

  (七)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;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。

  (八)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;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。

  (九)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,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。

  (十) 负责全省审计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;指导全省审计队伍建设。

  (十一)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;检查指导各市县审计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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